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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无户口人员分四类“脱黑” 配套措施年内出台

2016-06-29 08:48 来源:福州晚报 0

  对部分无户口人员

  实行户口待定考察

  在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由民政部门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落户申请30天内,为符合规定的滞留人员在安置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登记落户。

  根据现行规定及《实施意见》仍无法解决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原则上一人一策,实行申报对象定期报告、公安机关会商解决的户口待定考察制度。户口待定期间,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依申请按申报对象自报信息先行登记实有人口,申报对象满足县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定期面见报告要求,且在期满公告后仍未发现多重身份、多重国籍及逃避打击、高考移民等可疑情况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调查核实报告,经县级公安机关会商同意后,给予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户口待定考察期一般不超过2年,对无法提供有效知情人、关联线索或佐证信息以及推断年龄65周岁以下的成年申请对象(瘫痪表达不清、临床轻度以上弱智的情形除外),考察期不得短于5年,5年内累计面见报告不得少于30次(面见报告间隔不得短于1个月)。

  出生日期落户地址这样确定

  《实施意见》明确,在办理无户口人员常住户口登记时,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确认出生日期的,优先以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上记载的时间作为出生日期。无上述证明材料的,由本人、监护人或者亲属确定一个合理年龄范围的出生日期,一经登记不予变更。

  《实施意见》未明确落户地址的,按自有产权住房、父母、其他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朋友、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共地址的顺序办理落户。

  今年底前,省直有关部门要出台有利于推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政策配套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记者 何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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