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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相关保护办法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最高罚5万

2016-06-29 08:36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6月29日讯 昨日,记者从省气象局了解到,《福建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在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省第一次对保护气象设施、气象探测环境做出明确规定。《办法》实施之后,今后对气象监测站点等保护将纳入前期规划,对于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除了要责令停止、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以外,还可进行5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省70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中,有18个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遭受或即将遭受破坏。

  气象探测保护 纳入工程项目

  据介绍,《办法》明确对6大类、20种气象台站及设施的探测环境进行保护,在一定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对气象要素探测产生影响的障碍物和干扰源。因此,除了一般高大的建筑物,铁路、公路、水体、垃圾场、排污口等特殊设施的建设,都需要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进行“回避”。

  为此,《办法》规定气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也将纳入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此外,由于工程建设破坏是气象探测环境遭破坏的最大原因和最大难题,《办法》实施后,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评审时,当地气象部门将共同参加、参与审查。

  10种危害行为

  被明令禁止

  《办法》规定了10种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烧等活动。有这些行为的,相关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违法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规定了6种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包括在气象设施上系留、安装、悬挂、捆绑与气象探测无关物品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海都记者 夏雨晴 通讯员 汤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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