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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三五”扶贫开发专项规划全文权威发布

2016-06-13 15:46 来源:闽南网 0
福建省人民政府日前下发《福建省“十三五”扶贫开发专项规划》全文,提出到2018年要实现国定扶贫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2020年省定扶贫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第五章  重点工程

  立足全省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围绕谋划、签约、开工、投产、增资“五个一批”项目,整合相关资源和政策,组织实施“六大重点工程”,促进扶贫开发增实效、见成效。

  第一节  实施扶贫搬迁造福工程

  对居住在30户以下的偏远自然村农户、地灾隐患点农户、生态保护地农户、灾后需重建农户以及基本住宅需要就地新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共约50万人,有计划地帮助他们搬迁到条件较好的地方,从根本上改变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收入,发展致富。2016、2017两年分别安排25万人搬迁任务,每年完成15万人以上,完成投资90亿元,2018年全面完成搬迁任务。规划建设200个百户以上规模集中安置区和200个50户以上规模集中安置区,增加20户以上集中安置区补助集中安置30万人搬迁群众。

  对国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除享受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由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地方政府债券8.3亿元、专项建设债券基金4.25亿元和长期低息贷款支持。对省定扶贫标准贫困人口异地扶贫搬迁,除享受我省现有造福工程补助政策外,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国定扶贫标准贫困人口搬迁的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给予每人7000元的补助。对其他非贫困人口的搬迁,在落实好已有各项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由农发行、国开行提供一定额度长期低息贷款,市、县两级政府给予一定比例贴息支持。

  适当调整集中安置区补助政策,降低安置区建设门槛,对集中20户以上的安置区也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完善土地增减挂钩收益分配政策,搬迁户按规定开展旧宅基地复垦的,优先纳入交易,并从增减挂钩收益中给予每户一定的补助,其余用于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造福工程搬迁。对捐建造福工程安置区基础设施投入一半以上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在征得村民同意的前提下,可赋予新村冠名权,并享受捐助公益慈善事业相关政策。支持跨区安置。鼓励对口帮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县(市、区)和有条件的市、县(区)结合小城镇和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安置区,或利用现有的工业园区职工公寓,安置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搬迁群众,并帮助解决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区服务管理等问题。

专栏12 :扶贫搬迁造福工程相关扶持政策

国家扶持政策:对标准线下的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人提供1万元地方政府债券、0.5万元专项建设债券基金支持、0.7万元预算内投资补助,并由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提供长期低息贷款。

省级财政扶持政策:按家庭人口每人3000元予以补助,其中:困难计生户、少数民族、贫困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对象享受政策叠加,即困难计生户每户追加补助3000元、少数民族户每人追加补助1000元、贫困残疾人家庭人口每人增加1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予以3000元补助金,省定标准贫困人口每人增加7000元补助。

集中安置区政策:对百户以上集中安置区,在补助15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户增加补助10万元,每增加100户增加补助150万元;对50户以上集中安置区,在补助5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户增加补助10万元;对2049户的安置区,以20户补助20万元为基础,每增加10户增加补助10万元。

 

  第二节  实施龙头带动工程

  大力培育贫困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做强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范建设一批农民合作社,通过建立原料基地、签订订单、土地入股、安排就业等形式,带动和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每个重点县新培育7家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个贫困村建设2个以上农民合作社,到2020年重点县龙头企业辐射90%以上的贫困村,带动80%以上的贫困户,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吸收70%以上的贫困户加入,贫困户从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获得的收入比2015年翻一番。对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按照实际带动户数给予相应享受扶贫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优惠政策。

专栏1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

加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基建投资等涉农项目。每年扶持500家省市县三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1000家。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标准化生产基地、改造提升技术装备,形成一批行业领军龙头企业。力争“十三五”期间省级龙头企业销售收入总额达3000亿元,形成5个年产值超50亿元的龙头企业,有60%以上的农户参与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

  第三节  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工程

  扩大扶贫小额贷款覆盖面,在现有千户以上贫困人口的60个县(市、区)全面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使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和一定还款能力的贫困户都能够得到5万元以下、3年以内的小额信用贷款,享受贷款贴息,解决贫困群众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每年争取为3万户以上贫困户发展生产提供贷款担保,每户增收3000元以上。23个重点县每个县担保金额度达到1200万,其中省级财政补助800万元;37个非重点县每个县担保金额度达到800万,其中省级财政补助400万元,省级承担资金2016年一次性补足到位。2016-2020年继续为贫困户提供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每年安排1亿元贷款贴息资金,促进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额度。

  第四节  实施贫困劳动力培训工程

  对全省现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全面开展培训。结合实施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优先选送到农业大中专院校进行免费学历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定向培训、订单培训,组织引导贫困劳动力向产业园区、小城镇及沿海劳动密集型企业转移就业,努力做到“一户一培训,一户一就业”,每年帮助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3.68万人,促进贫困人口通过劳务收入增收;组织实施“雨露计划”“春潮行动”等各种培训,提高贫困劳动力农业实用技术水平和就业技能。每年培训贫困劳动力10万人次以上,力争每个有条件的贫困户掌握1~2项实用技术,实现每户每年增收1000元以上。

专栏14 :农村劳动力培训相关工程

年万名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每年新选送一批青壮年农民到农业大中专院校参加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通过若干年努力,建立一支50万人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雨露计划”培训:每年培训4万人次。

“春潮行动”培训: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五节  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程

  对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60%、集体经济收入低于3万元的2200个贫困村,采取“干部驻村、部门帮扶、资金捆绑”办法,建立以 “第一书记”为核心的驻村工作队,力争通过3年一轮的帮扶,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较大增长。各级财政要在现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基础上,逐步加大对省、市、县贫困村的扶持力度,对省级贫困村每个村省级每年捆绑20万元以上给予支持,对市级贫困村市级比照省级标准给予支持,对县级贫困村县级每年扶持资金不少于1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基础设施建设、一村一品和集体经济增收等。通过3年一轮帮扶,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上,村级组织全面加强,60%以上的村达到“五好支部”要求。

  第六节  实施山海协作共建工程

  明确沿海发达县(市、区)与重点县山海协作、对口帮扶任务。推动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与重点县结对共建产业园区,在项目招商、技术帮扶、产业链延伸、资金落实和用工帮困等方面实现“共建”,建立山海产业转移项目的利益共享机制。沿海较发达县(市、区)对口帮扶资金每年不低于1200万元。2016年所有共建产业园区全面启动建设,到2020年结对双方各建成并投产1个山海协作共建产业园区,每个园区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实现产值50亿元以上。每年对考核前五名的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探索重点县扶贫搬迁人口在对口帮扶的沿海发达县(市、区)安置的做法,力争2020年前,每个沿海发达县(市、区)都建设一个安置重点县搬迁人口100户以上的集中安置区。

专栏15 :山海对口帮扶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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