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政策法规亮点解读
亮点十三
精神损害可索赔
【法条】《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张女士到超市购物,经过出口的防盗磁门时,磁门发出报警声。超市工作人员对张女士进行搜身,却并未发现其身上藏有超市里的货物。张女士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4000元的名誉及精神损失费,对方予以拒绝。
【解读】新《消法》中对保护人格尊严和赔偿精神损害的规定,是对《宪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和人格尊严维护原则的进一步确认。
【提醒】消费者人身权益不容侵犯。
亮点十四
企业失信应入档
【法条】《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案例】某防盗门生产企业擅自将该厂生产的普通防盗门贴上钢制乙级防火门标签,进行销售。经当地执法部门检测,该批防火门均为不合格产品。
【解读】目前,假冒伪劣产品、消费欺诈、恶意拖欠货款、虚假促销等失信行为屡见不鲜,说明商务诚信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失信企业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要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公诸于众。“黑名单”制度将成为法律监督的利器,也是法律惩处手段的有效补充。
【提醒】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要果断举报。
亮点十五
民事赔偿要优先
【法条】《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某食杂店店主销售勾兑的假酒,致使一消费者饮用后中毒住院,执法部门做出了没收假酒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由于该店主资金有限,在支付行政处罚金的同时,已无力再支付对受害消费者的赔偿。
【解读】新《消法》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其受损的权利得到补偿,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提醒】务必及时索赔。
(记者 徐文智 谢正军)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