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政策法规亮点解读
亮点九
公益诉讼获支持
【法条】《消法》第三十七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杜先生发现,同品牌的香烟,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印的是名胜古迹,而向国外出口的香烟,都在产品上印制相关的警示图片信息,如“变黑的肺部”烟草危害图。
【解读】国内烟草企业在香烟包装上采用双重标准,在国内销售香烟包装上并未印制警示图片,未把完整、详尽的警示信息明示消费者。新《消法》赋予了消协公益诉讼的权利,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消协以及各省市消协可以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替受害消费者打集体官司,减轻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提醒】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
亮点十
网络购物有保障
【法条】《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案例】吴女士在某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购买了一款手表。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其并非正品。由于该网店已关闭,吴女士找到网购平台,对方称,网店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无法找到该商家。
【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有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新《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明确。根据上述规定,吴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最好还是到大型网络交易平台购物。
亮点十一
广告代言要担责
【法条】《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某明星在其代言的某化妆品广告中称“连续使用28天,肌肤年轻12年”,吕女士使用后却并没有出现上述效果。
【解读】明星有权为广告代言,但是也有义务为所代言产品的真假问题承担责任。根据新《消法》,今后出现类似消费者吕女士的遭遇,消费者都可以依据《消法》起诉广告代言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提醒】保存相关证据很重要。
亮点十二
惩罚赔偿为三倍
【法条】《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孙小姐便买了1公斤。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是按原价进行结算的,便向超市索赔。
【解读】新《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金额进行了规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新《消法》,孙小姐可获得三倍赔偿,由于该金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提醒】遭遇欺诈,坚决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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