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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政策法规亮点解读

2014-03-07 16:13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0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法》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原则,以及在权益保护上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哪些新法条将成为消费者维权利器?维权注意事项有哪些?记者为此梳理出了新《消法》中的15个亮点,希望对您学习及使用新《消法》有所帮助。

亮点五
远程购物可反悔

  【法条】《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购买了一双皮靴,收货后觉得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当天就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但遭到拒绝。

  【解读】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新《消法》,上述案例中,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购等远程购物方式。

亮点六
格式条款要讲清

  【法条】《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案例】刘先生在某通信运营商营业厅办理了20元包150M流量的上网套餐,使用后发现每月没用完的流量都被清零了。刘先生认为清零规定是霸王条款,但运营商解释,在用户的入网合同中对自动清零和交费周期都有详细的规定。

  【解读】依据新《消法》上述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除了必须尽到提醒义务外,还有义务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以避免消费者因对格式条款存在误解而造成损失。

  【提醒】经过审批的格式合同也可能“不平等”。、

亮点七
个人信息受保护

  【法条】《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后来得知,是酒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了其他公司。

  【解读】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受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提醒】如何取证存在一定难度。

亮点八
信息骚扰被禁止

  【法条】《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案例】沈先生经常收到一些莫名手机短信的骚扰,内容诸如“无抵押贷款”、“七折购车”等。

  【解读】如果不是消费者请求或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向消费者发送消费者根本不需要的各种商业信息,如发布房屋交易广告、推销理财产品等,都会侵扰消费者。因此,新《消法》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提醒】遇到商业短信骚扰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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