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机动车停放收费新规5月起试行 新的收费办法是怎样的
自家小区里停车场管理事项 业主有权参与吗?
《办法》里规定:小区停车费由业主大会决定。对群众普遍关心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问题,《办法》建立了议价机制:业主共有场所停车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专有车位停车收费,由各利益相关方协商确定;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可共同邀请第三方机构介入;协商结果可申请司法确认。《办法》以小区停车位产权为议价基础,充分尊重各方利益诉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设定框架制度,引导各方平等协商议价,力图避免"不议而决、议而不决"等现象。
停车收费价钱要一致吗?为什么不同地方收费不同?
《办法》里解释:差别收费。积极推行差别收费,政府定价停车场要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经营成本、设施类型、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差别定价、差别收费。
开车出行,哪些地方可以免费停车?免费停车有时长限制吗?
《办法》里规定: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停车场可免费停车15分钟;住宅小区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医疗机构和殡仪馆的配套停车场可免费停车30分钟;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可免费停车。其中,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免费停车15分钟为新增免费范围。
关于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约束力度
《办法》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保障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妥善、有效管理停车场,不同类型的场所使用同一停车场,且具体收费标准存在差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进行区域划分,不同的区域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划分不清或无法划分的,停车场按照收费标准最低的类型收费。《办法》规定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人的违规行为,经提醒告诫后仍不纠正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具体哪些部门管理哪些部分?
《办法》规定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市(州)、县(区)价格、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其中,价格部门负责制定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物业服务的行业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建设停车场收入;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办理公共停车场(点)备案登记。《办法》还规定,停车场经营单位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以后车主要认准它才缴费,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
现在很多小区的停车费都是有物业公司定的,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条规定?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表示,从2007年《物权法》颁布之后,小区内公共道路、公共绿地以及用于停车的公共道路和公共绿地的使用权应该已经交给了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这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由大家共同决定管理模式。在这个办法出台之前,大家普遍遇到的困难有几种:第一就是小区内没有业主大会。第二,既然是双方协商,一定要有协商的基础,很多业主说120元钱停车费太贵了,那么根据市场价值,一个停车位究竟需要多少管理成本,这就需要第三方的介入,也就是说一方说贵,一方说便宜,究竟拿什么基准去说?第三,双方协商有一个互动的过程,这个互动过程最终要体现在合同中,这个合同条款最终如何签署?这三个问题如果能解决好,“还权于民”是可以做到的。
如果这个小区里住着几千户甚至是上万户业主,应该由谁来跟物业公司进行对接和协商?包华认为,如果没有业主组织,是由物业公司提供一份文案,然后提交给大家,让大家提意见,其实提意见也不是让业主共同决定,各地其实都在以物业管理条例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文件来进行相应的描述。如果物业公司提起一个方案,交给小区业主公示,如何才能认定小区业主对这件事情知情并且同意?这可能是一个技术上的难题。
相隔不远的小区,可能会出现上下浮动的停车位的价格,包华认为这是可以而且是应该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每一个小区里的车位配比是不一样的,车位配比比例越低,它的价格自然会越高。第二,这与停车场、停车库在建设之初的配置也有关系,如果配置比较高,设施设备比较好,它的成本就高。
《办法》加大了约束力度,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和停放人的违法行为、违规行为经过提醒告诫以后仍然不纠正的,除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外,相关失信信息将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示。那么,如何保证执行力度和与执行的连续性?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宏辉表示,在所谓的合理规定或约定没有得到实际执行的情况下,会对违约、违法或违规行为进行制裁、惩戒,约束履行。之前大家或许会找执法机关或主管部门去解决问题,目前我国也在建立一种诚信体系,法院系统这些年也增加了执行力度。在国外有很多先进经验,如果个人丧失诚信,在诚信体系中被拉进黑名单,将寸步难行。如果(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可以纳入诚信体系,或许大家对于小事也会非常重视。到底约束谁要区分所谓的业主共同所有停车位跟专有停车位,小区的公共道路或小区绿地停车位,法律规定和《物权法》规定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所谓专有,一般情况下是开发商专有,而往往现实中对于这一部分车位,业主没有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会委托物业公司或前期物业公司来管理,这种车位如何定价、管理?原则上来讲,这种车位业主没有所有权,但提供给业主使用的这些车位需要通过协商来解决,业主有权决定。另一种需要所谓的相关方,业主、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来代表业主,跟真正的所有权人,或在第三方即物业公司作为执行人来协商价格。如果协商不一致,在此情况下怎么去解决问题?如果解决不了,就无需谈及所谓的惩戒谁失信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