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机构“鲨鱼公园”单方面更改校区 家长要求退款被拒
当我们再次提到退费我们时,这位老师很坚决的说,我们没有跑路,只是换了上课的地方,依然为学生提供服务,所以费用不能退。
老师:反正确实是肯定搬家各方面的肯定会有家长有不满意的地方,也确实有家长提出退费,但是只要在合理的情况下,我们这边肯定能办理退费,但是基本上大部分家长都不符合退费的条件,所以我们这边也基本没给家长办理过退费。
记者:就是说基本上在你这申请的,大多数都不太符合条件,是这意思吧?
老师:对,因为是这样的,我们虽然是搬地方了,但是我们就不像其他的地方,并没有说是携款潜逃了什么的,我们还是继续为大家提供服务。
之后,我们以记者身份再次致电这位老师,核实学生家长要求退费的原因,以及校方拒绝退费的理由,这位老师这样回应。
记者:你好,我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老师:您好。
记者:是这样的,我们这边接到有消费者向我们反映,在你们那边上课的孩子,因为对你们不断变化校区不太满意,然后需要退费,但是你们这边始终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对吗?
老师:首先我们没有不断的变换校区,只是搬了一次家。其次,这些提出退费的家长已经过了退费的时效,合同上有日期规定,他们已经过了这个退费的时效,所以我们这边不予办理退费。再者我们依然为家长提供服务,并没有说不再为家长提供服务。我们是继续开设课程的,家长可以带孩子继续上课。
记者:所以家长提出的要求你们这边是没有办法受理是吗?
老师:对。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卢云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针对这个案例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点评:
经济之声:教育培训机构一定要采取预付费方式吗?
芦云:这个显然不是一定的,但是在实践中,一个是这种教育培训相对比较长期、比较稳定,而且是持续性的,再加上我们消费者或者学生、家长对教育培训机构、对老师有一定的信任度。基于这两种原因,实践中很多教育培训机构都是以一种预付费的方式,按次的非常非常少。
胡钢:这可能和教育本身的特点是相关的,比如我们去上大学也是要交学费的,学费可能也是一交一学年。我们现在讨论这个案件,可能它的主体更多的是纯粹的商业性的公司,它提供的是一种教育培训,属于商业化的教育这么一种服务,所以它本身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同时,由于提供教育本身是具有一定的连贯性的,所以从一般的商业惯例来说,有利于经营者也有利于消费者情况下,它推出这种比如按照一段时间的收费方式,对于各方来说实际上也是符合这种教育规则的,所以这个没有问题。但是我发现其中有一个细节,就是我们的消费者发现签订合同以后,可能过了一段时间它的校区,也就是提供服务的场所发生了变更,而经营者提出的理由是原来所在的办公场所合同到期了没有再续约。这里边的问题在于,对于教育,特别是幼儿或者儿童教育,家长们很重视具体的教育场所,因为直接涉及到接送孩子的方便程度、安全程度还有考虑到孩子的吃饭和晚上睡眠时间等等。如果提供教育培训的地址发生了变更,可能会对家长是否选择这家具体的教育培训经营者,都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显然这家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候是明知自己相关的房屋租赁合同可能即将到期或者说没有达到它和消费者签订的两年期限,但它提供的服务教育培训的服务期远远超过其房屋租赁的期限,从这点来说,我觉得它签订合同的时候,该教育培训的经营者是存在相关过错的,或者说对于这一重大事项是存在隐瞒的可能性。
经济之声:这个案中例,预付费已付两年,合同规定接受培训超过61天,就不能退费了。从法律的层面来说,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胡钢:如果按照一般的商业逻辑,教育机构提供这种比较长期的服务,但是它同时也给了相关的消费者一种试听、试读的期限,这实际上是一个交易的惯例。对于消费者更好的了解相关培训机构的资质、能力和实用效果都是很正确的,所以设定一个具体的所谓的退费的期限,我觉得是可以的。但是请注意这个退费期限本身设定的时限是否合理。因为这个退费期限直接涉及到我们消费者解约、退费。解约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在相关的合同中,特别是格式合同中,是否以鲜明的方式突出显示,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对消费者尽到了提示的义务,这点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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