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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代表消费者对雷沃重工发起公益诉讼

2016-07-28 08:31 来源:央广网 0

  记者多次试图与山东雷沃重工取得联系,但是都未能成功。

  有关案件的进一步发展,《天天315》栏目将继续关注。

  针对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以及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做出了分析和评论。

  经济之声:今天的这个案例是中消协发起的首个公益诉讼。首先,什么是公益诉讼?

  邱宝昌:公益诉讼是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相关部门、组织、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公益诉讼。像有关的环保组织,因为环境污染针对某些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公益诉讼,像食品安全领域等,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向人民法院对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违法企业提起的诉讼,这都是公益诉讼。

  芦云:我们目前这种公益诉讼一方面是出现在环境保护领域,另一方面就是出现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具体到这一次的案件,对于公益诉讼,首先从要件上来说,提起的主体只能是中消协或者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消协或者授权的机关组织。第二个要点,它是需要众多和不特定,有可能同在一个大巴车的人员也比较多,但它们是特定的,所以就不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第三个就是消法特别强调,它要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所以说,现在不以发生损害后果为要件,只要你具有了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这样的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也属于公益诉讼的诉讼范围。

  经济之声:我们来追溯一下历史,公益诉讼是在什么背景下出现的?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又是什么时候产生的?

  邱宝昌:公益诉讼,一方面是单一消费者维权成本高,往往维权不能,而且量大面广。另一方面就是对象不特定,有时候要找到一个侵权的主体,要一一对应合同关系等,而且侵权的后果往往难以确认,所以这让违法的经营者逃避了法律的责任。这就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的利益、不特定的利益,这时候就要有一个公益诉讼。这个公益诉讼在国外有很多,有的叫共同诉讼、集团诉讼,发展到公益性诉讼。我们国家公益诉讼原来叫公益性的诉讼,就比如自己是原告,自己的权益受损害,但是他不仅仅维护了自身的权益,更多的维护了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带有了公益性的私益诉讼,我们也称为它为公益性诉讼。但是根据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对公益诉讼有了明确的界定,对诉讼主体有了明确的规定。

  芦云:首先,民诉法的第55条确定了公益诉讼这个法律上的制度。但是民讼法确定之后,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对于公益诉讼的研讨是非常激烈的。对于这样一个我们国内新产生的事物来讲,很多的实践操作确实存在一个探讨的过程。所以,在新的消法修订之后,就把公益诉讼确定为消协组织的职责。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对于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消法的47条也对于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有规定。这样一来,我们的公益诉讼在民事诉讼法的指导下,有了具体的消费领域,还有了具体的、可操控实施的方案。特别是今年5月1号实施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为公益诉讼的具体落实执行提供了依据。中消协在落实公益诉讼的职责的过程中,也在反复研究和探讨,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准则。这些都是为了使公益诉讼制度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好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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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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