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股票质押新规解读 券商着手忙于下发新制度

券商中国   2018-03-13 09:10

  券商九条底线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七条(九条底线):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二)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三)占用其他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交收;

  (四)以自有资金向本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五)允许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中作出明确约定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六)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融出资金,供融入方购回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交易;

  (七)利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商业贿赂或者利益输送;

  (八)在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开展或变相开展股票质押融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条第四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

  券商风控要求

  1、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规模进行控制:

  分类评价结果为A,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

  分类评价结果为B,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

  分类评价结果为C,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

  同时要求券商对坏账减值进行计提。

  2、券商需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加强专户管理的可操作性。证券公司发现资金用途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督促融入方采取改正措施。

  3、强化券商尽职调查要求。细化尽职调查流程、人员、报告等内容,加强业务风险事前控制。

  4、券商应当对部分融入方严重违规或违约的行为记入黑名单,并通过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同时要求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券商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国金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李立峰在报告中指出,《新规》的出台表明监管层延续金融去杠杆、防控金融风险的监管方向。其实施将带来四大方面的影响:

  1)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规模或将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一方面,小额股票质押业务被禁止;另一方面,对质押比例和质押率的限制也将缩减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融资规模;

  2)通过股票质押加杠杆买入股票的模式难以为继。新规禁止通过股票质押融资用于申购新股和买入股票,并且禁止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通过股票质押进行融资;

  3)单只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的规定将导致质押比例较高的个股无法进行新的质押融资,或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流动性产生一定影响;

  4)由于目前沪深两市平均质押率稳定在40%左右,因此新规中关于质押率不得超过60%的规定只对少数个股质押业务有一定影响,但整体影响或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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