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万科案再曝新进展:小股东索要12亿担保金
投资者诉万科案再曝新进展:两位原告收到万科公司的《申请书》,被要求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总额为12亿元。
从以往的案例看,这应该是中国上市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行使撤销权之诉中的诉讼担保金第一案。
缘起
投资者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
9月22日, 两位万科投资者的代理律师收到深圳盐田法院送达的《通知书》,称决定于10月9日上午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功能为明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系非正式开庭。此前,两人诉万科案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撤销今年6月17日万科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十二项董事会决议。
根据万科公司6月18日的公告,这些议案的主题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标的资产为该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地铁前海国际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具体包括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等。
7月5日下午,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律师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寄来的《立案通知书》,投资者袁女士(持有10000股)、张先生(持有11100股)分别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两案已由法院正式受理,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两位律师表示,袁、张两位上海投资者起诉万科,是为维护万科公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行的公益性诉讼,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大股东之间利益之争无涉。
代理律师表示,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独立董事张利平以存在关联关系为由,申明回避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议案的表决,而万科公司在知悉独立董事张利平“疑似”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既不安排公司董事会专项审议其申明,又不及时予以信息披露,也不推迟对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议案的表决,而是放任其回避表决,此项行为及“通过”的十二项议案,构成了对广大万科公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追访
巨额诉讼担保金吓坏市场
9月23日,尚未收到万科答辩意见的原告,却先收到了万科提出的要求两位原告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的《申请书》,数额之巨震惊市场。
万科公司认为,经初步估算,截至目前,公司因本次诉讼遭受的损失以及预期损失如下:公司为本次交易而支出的财务顾问费、审计费和资产评估费约为3000万元;为本次交易聘请香港和内地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约为850万元。公司在本次交易中的预期收益可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后期开发预期结算收益,估计为314.9亿元;另一部分为本次交易涉及的52万平方米的物业,评估增值为225.2亿元。按照上市公司9%的平均收益率核算,两笔预期收益核算现值为280亿元人民币,公司的损失约为6.09亿元。若本次交易因本案诉讼而最终无法实施,公司的损失则为前述预期收益的现值,即280亿元。
万科公司认为,为平衡诉讼成本,防止原告滥用诉权,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裁定原告提供相应担保,担保金额暂根据最低损失额计算为6亿元,后续随着诉讼程序的进展,公司还将保留要求担保人追加担保金额的权利。若原告拒绝缴纳,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进展
原告律师申请驳回担保金
对于万科公司的申请,原告律师向法院寄送了两份《关于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诉讼担保金的申请函》,正式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万科公司诉讼担保金的申请。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万科公司在本案中提出让原告支付巨额诉讼担保金的做法, 与法律不合,与事实不符,故特请法院驳回被告的相关申请。
原告律师称,诉讼担保制度的作用是为防止撤销权诉权的滥用,但同样应当反对借防止滥用诉权为名、设置高门槛抑制股东作为权利主体依法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两位原告律师认为,本案原告根本不存在滥用诉权的问题:第一,从权利上,原告是在行使《公司法》赋予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与参与公司治理的职责;第二,从事实上,万科公司所做出的十二项决议仅是董事会对预案的表决,目前只是一项或有的交易方案而已,何况大股东华润公司投否决票在先;第三,从信息披露上,被告声称为该项交易支付的各项费用3850万元从未公布过,有否重大遗漏之嫌?
分析人士认为,从以往的案例看,这应该是中国上市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行使撤销权之诉中的诉讼担保金第一案。据了解,《公司法》虽规定“股东提起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时,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各个司法解释(包括征求意见中的司法解释)对此均未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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