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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学会:南海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2016-06-13 16:24 来源:中国网 0

五、仲裁庭错误裁定菲律宾就所提仲裁事项的争端解决方式履行了“交换意见”的义务

仲裁庭行使管辖权必须符合《公约》第283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即当事方在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发生后,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方式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

本案中,仲裁庭混淆中菲交换意见的事项,将两国围绕南海岛礁领土主权问题进行的磋商和往来照会,作为两国就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进行交换意见的证据。仲裁庭颠倒事实,将所谓“争端”产生前的事实作为该“争端”交换意见的证据。仲裁庭刻意降低履行交换意见义务的标准,使得《公约》第283条的规定形同虚设。

六、仲裁庭有违客观公正,背离了《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和宗旨,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公约》是一个“一揽子协议”。仲裁庭孤立地解释或适用相关条款,将岛礁地位及其海洋权利既与岛礁主权相“切割”,又与海域划界相“切割”,破坏了《公约》的整体性。仲裁庭在解释或适用规则方面采取双重标准,其认定事实明显偏颇,也未践行采信证据的国际通行规则。

仲裁庭竭力扩权、滥权,开启恶劣先例,可能引发有关海洋争端的“滥诉潮”,不仅损害中国的重大合法权益,而且损害所有缔约国依照《公约》和平解决争端的重大利益,特别是各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还将危害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危害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争端解决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和平解决争端。要实现上述目标,关键是要善意、全面、完整地解释和适用《公约》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依法审慎查明事实和认定证据。本案仲裁庭却未尽上述职责,越权管辖,致使中菲之间有关南海问题的矛盾不仅没有化解,反而更加突出;南海局势不是趋向缓和,而是更加紧张。这些做法与《公约》和平解决争端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仲裁庭对菲律宾所提诉求确立管辖权是完全错误的。仲裁庭所作管辖权裁决完全是一项政治性裁决。已有不少中国和外国国际法学者对仲裁庭越权管辖提出质疑。非法行为不产生权利。无论仲裁庭最终就案件实体问题作出何种裁决,当然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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