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学会:南海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2016-06-13 16:24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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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庭否定中菲两国存在通过谈判解决相关争端的协议,曲解《公约》第281条规定,错误行使管辖权
仲裁庭行使管辖必须符合《公约》第281条规定的前提条件。该条规定,如争端各方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
《公约》第281条仅提及“协议”一词,没有对其形式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有关按条约文字通常含义解释的规定,该条中的“协议”是指意思表示一致或合意,强调合意行为本身,而非体现这种合意的形式或载体。
一系列中菲双边文件和中菲均参加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确认了双方通过谈判解决有关南海争端的共识,构成《公约》第281条规定的“协议”,并排除了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
仲裁庭以中菲之间的双边文件和《宣言》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为由,认定中菲之间没有关于争端解决方式的“协议”,这是对“协议”含义的曲解,忽视了合意行为本身即可构成“协议”,有悖《公约》相关条款的通常含义和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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