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的定罪标准 滥用妨害公务罪典型案例
2016-05-09 11:27 来源:腾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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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正面案例,西安城管规定不得阻挠现场监督(图 华商报)
那么,无形暴力、自杀自残威胁是不是也能算作妨碍公务呢?实在值得商榷。无可否认,有时候确实存在无形暴力严重扰乱公务的情况,可是将暴力的解释给扩大化,总体来说是有害的,容易让任何保护自己权利的抵抗都被打上了“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的标签,有悖刑法的谦抑性。而就“自杀、自残”威胁来说,除非是威胁要同归于尽,做人肉炸弹,否则社会危害性很小,更多是一个弱者情绪性的表达,倘若这也算作“妨害公务”,实在有扩大打击面之嫌了,也让弱势群体更为弱势,乃至加重社会戾气。
结语:妨害公务罪,旨在保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尊严。但,在具体的应用中,也应该注意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否则,一不小心便被一些地方拿来做文章,拍照、骂人、轻微肢体接触纷纷被框进去,反而会让弱者更无助,矛盾更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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