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的定罪标准 滥用妨害公务罪典型案例
滥用之二:就算不是在合法地执行公务,还是能说抵抗者“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罪,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是执法者真的是在合法地执行公务。其一,不能越权。例如,城管不能管网络上卖盗版,文化稽查大队的不能去收拾乱停乱放,环保局的也监督不了疫苗怎么包装,怎么运输……所谓术业有专攻,管理也有专权。联防大队这个群众组织,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成立的,就算它是官方背景的,显然,拆迁也不属于它的职权之内。其二,不能造权。我们说合法的时候,说的是什么法呢?是国家法律,是行政条例,即立法法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是,不能随意到随便一纸盖了红章的文件便是可依据的“法”,提供了行为的合法性。对于拆迁等“执法”,这里必须要强调一下,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越权无效。其三,不能妄权。即使有法可依,也不能乱来,该走的步骤要走,该克制的行为要克制。不遵守程序,那么,这个所谓的“执法”行为便是无效的。
然而,尽管可以分析出这么多的一二三来,在一些现实案例中,那些不合法的“执法”行为依然被“保护”了,而明明是在保护自己权利的人则变为了“抗法者”。
被评为“海口好人”的谭高岳家庭也面临强拆
滥用之三:稍有肢体冲突便有“妨害公务”嫌疑,便涉嫌犯法了
尽管海口警方否认了自己对拍摄强拆视频者进行了刑事拘留,不过由于拍到“粗暴执法”而被以“妨害公务罪”逮捕,确实是有前车之鉴的。2012年,《京华时报》等媒体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看到执法人员查处黑车,河北籍女子卢秀珍试图用手机拍照,随即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事后被刑事拘留。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卢秀珍在丰台法院受审。根据目击者,“卢秀珍看到后拿出手机想要拍照,此时其中一人冲上前,把卢秀珍的手拧到了背后,她立即反抗,手打到了对方脸上。随后又有两人冲过来,其中一个用膝盖顶住她的脸,致使其无法动弹,只能大呼‘救命’”。明明是“执法者”的行为诱发了当事者与其发生肢体冲突,怎么就算作是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了呢?而即便是发生一些正常的肢体冲突,也无法上升到暴力的程度,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解决的事情,却要上刑法,这真是令人感到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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