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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规定本月实施 南安18家泳馆正整改

2014-08-12 11:31 来源:南安商报 0

   部门 全市18家游泳馆正按规定整改

  对违规行为,《办法》还作了处罚规定。未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公共游泳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公共游泳场所,在经营中出现,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警示;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出现不适宜游泳活动的情形时,未停止开放;游泳教练员未按规定开展游泳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此,记者联系了市文体新局。市文体新局工作人员介绍,《办法》实施前,他们已对全市18家游泳馆进行前期摸排,并要求他们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各游泳馆可向市文体局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现在这些游泳馆还处于整改阶段。(记者 陈江涛 实习生 陈晓萍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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