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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业主诉讼开发商收燃气初装费 昨日开庭审理

2014-03-07 09:42 来源:闽南网 0

  □政策链接

  2007年11月12日福建省物价局公布的《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闽价房[2007]413号)第二条规定:“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按照此规定,我省在2007年11月12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燃气初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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