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福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全文 最新入学政策
四、加强招生入学工作管理
(一)加强招生工作组织。各设区市要根据国家和省招生工作要求,出台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指导意见,指导所属县(市、区)科学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细化招生办法。要创造条件建立统一的招生入学管理平台,提高招生工作规范化水平。各地要主动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招生入学关键时间节点,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创新宣传形式,通过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或以新闻发布会、访谈、发放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调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应急工作小组,明确招生入学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教基厅〔2018〕5号文件精神,确保“十项严禁”落实到位: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坚持阳光招生。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公开制度,每年5月通过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办法,每一所学校的办学性质、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地点、所需证明材料,以及招生咨询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学校要及时公布招生结果,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招生公平、公开、公正。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及时汇总上报本市及所属县(市、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并于7月7日前连同各市、县(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联系人名单,报送我厅备案。
(四)强化招生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学校招生工作和“十项严禁”纪律落实情况的监管,要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的信访投诉,严肃查处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进一步提升对普通中小学违规招生治理和防控能力。对违反招生、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等规定的公、民办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罚。对公办学校应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民办学校可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各设区市2018年秋季学期招生工作专项检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包括普通中小学招生政策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下一步措施和建议等,连同本地区《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务公开情况汇总表》,于9月底报送我厅基础教育处,同时发送电子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