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坐过山车致九级伤 厦门一度假区赔18.8万
2014-10-03 11:00 来源:海西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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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坐过山车出意外
游客九级伤残
度假区未能举证伤害系原告个人过错所致,应承担违约责任,判赔18.8万元
2012年10月1日,小丽前往厦门某度假区游玩。在乘坐过山车项目时,小丽意外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12年10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伤情为L5椎体爆裂压缩骨折。住院期间,该度假区预付了医疗费9907.27元和护工费1600元。2013年4月15日,小丽申请委托某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小丽所受腰L5椎体爆裂性骨折损伤构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小丽认为,其在乘坐过山车项目时因游乐设施存在问题而受伤,该度假区须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1万多元。
该度假区辩称,原告主张的是消费合同纠纷,被告作为经营者,对所提供的服务做出了说明和解释,设备经检测也是合格的,已经尽了合同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告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另在原告受伤后,被告本着人道主义将原告送到医院救治,并支付了医疗费和护工费。此外,被告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中部分不尽合理。
[法院判决]
经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度假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小丽188303.65元。
[法官说法]
原告购票在度假区过山车项目游玩,双方已形成娱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作为娱乐服务的经营者,负有保证其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原告在乘坐完过山车后即发生腰扭伤,根据鉴定报告,损伤事实客观存在,损伤诊断成立,印证了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的受伤原因系压肩、护腰的扣带很松所致。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伤害系原告个人过错或个体原因所致,因此,应当认定被告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有关具体赔偿事项可部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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