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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将修改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城乡统一低保标准

2014-06-25 15:31 来源:厦门晚报 0

一碗水端平

  一碗水端平 网络图片

  今天上午,在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市政府提请审议《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正案(草案),市人大内司委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城乡统一低保标准成为这次法规修改的重点,依据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城市(城镇)与农村将统一低保标准。

  1、基本原则不变:现有保障水平不下降

  市民政局局长刘平在提请审议时说,现行的《办法》颁布十年,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出台的新的法规政策,有必要对《办法》进行补充完善。草案由原来的31条变成了29条,但遵循保障对象现有保障水平不下降,整体保障水平有提高的基本原则不变。

  2、城乡实现“两个统一”,统一叫“城乡居民”

  现行办法将低保标准分为城市、城镇、农村三类;城市和城镇又分为一人户、二人户、三人及以上户。而修正案(草案)打破了这样的分类。

  刘平说,2011年,我市就已经统一了城市和城镇低保标准,而且城市(城镇)与农村的低保标准也在逐年缩小差距,到“十二五末”具备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政策条件;同时,一人户和多人户的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差别逐步缩小,按照家庭人口数划分低保标准等级意义不大。

  为此,修正案(草案)实现了“两个统一”,即城市(城镇)与农村标准统一,一人户与多人户标准统一。相应地,也没有了“居民”“村民”的称谓之别,统一叫“城乡居民”。

  市人大内司委还提出建议,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保障对象享受低保待遇的期限均为一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3、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为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一条:“当月度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指数同比涨幅较大时,应向保障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另外,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及物价涨幅相挂钩,不一定每年调整。

  4、重残者家庭困难,允许以个人身份单独申请

  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黄志杰说,草案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发现有些重度残疾人虽然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是扣除日常治疗康复费用,实际的生活水平还不及低保。所以,建议允许这部分人群以个人身份单独申请,在草案中增加相应的规定,将其纳入低保范畴。

  黄志杰说,现有的低保办法在鼓励就业方面的吸引力不够,如何避免低保养“懒汉”呢?

  他简单介绍了思明区在这方面所做的探索,比如在刚刚就业的过渡期由社保部门发放就业奖励金,提高奖励标准,延长奖励期间。虽然此次政府对鼓励就业的政策未作修正,但内司委建议可以进一步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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