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元竟买到凶宅 中介隐瞒法院判合同撤销
2014-05-20 11:38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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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中介隐瞒 合同撤销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房产中介没有将房屋情况如实告知,致使购房人产生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而且,吴先生也明确表示对合同效力不予确认,因此本案的居间合同不能成立。
法官指出,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吴先生虽未成功购房,但鉴于房产中介几次提供介绍服务,法院酌情认定应支付1000元服务费。对于中介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表示,类似凶宅这样的民间忌讳,法律虽无直接规定,但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一向有追求吉祥和趋利避害的心理倾向,这种情感是社会传统遗留下来的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房产中介明知实情却刻意隐瞒,有违诚信。
律师说法
买到凶宅,有权退房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如果出卖人未能及时将凶宅信息告知买受人,导致买受人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有权基于出卖人的欺诈要求撤销合同。
从民间习俗上看,购买的房屋如果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有过令人厌恶的用途”等非质量性瑕疵,那么这套房屋确实就很难被人轻易接受。人们对在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感到晦气和恐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所以,在这类案件中,购房人的理由是一种善良无害的人文习俗,应受到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序良俗法律原则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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