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借条起诉追讨90万元 证人:不存在借款完全是胁迫
疑点:借款90万元 转账50万元?
虽然,老林主张自己借款90万元给小林,但实际上,他并没有向小杨的账户转过账。据老林解释,这是因为他把钱汇到了小杨的合伙人曾某的账户上了。
经查,老林确实曾先后汇款50万元给曾某。对此,老林说,他一共向小杨提供借款本金共计56万元,其中6万元是现金,还有50万元转账。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的是月利息3分,但是,在小杨提出做工程亏本,要求少算一点的情况下,老林同意最终按照两分半利息计算,计算的利息加上本金为90万元。
但小杨质疑,老林借款给他,为何要转账到曾某名下呢?这明显不合常理。
证人:不存在借款 完全是胁迫
开庭时,小杨申请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三位证人都说,确实不存在借款事实,小杨完全是被胁迫才在借条上签名的。
证人老赵说,他和小杨是普通朋友。2012年11月11日下午,他在宾馆内接到小杨的电话,称老林带了几个人到小杨家中,胁迫小杨付钱,小杨不愿在借条上签字。当时,老赵建议小杨报警。
证人老张也说,他与原告、被告都是朋友。老张在法庭上的证词和老赵的完全一致。
此外,小杨的父亲老杨也出庭作证说,事发当天,老林带一帮人上门威胁,老杨无奈之下才亲笔书写了借条,并由小杨签字摁手印。
在法庭上,老杨说出了胁迫写借条的根本原因,原来,小杨曾为老林介绍工程,老林支付了工程保证金50万元给曾某,但是,后来工程并未实际承接到,老林就要求小杨承担归还50万元保证金的担保责任,为此,老杨已经筹款代小杨向老林支付了15万元。但老林仍不罢休,才上门胁迫小杨写借条。
法官说法
一张借条不能证明借款事实
法官分析说,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存在借款事实。虽然小杨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但老林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向小杨提供了90万元借款本金。相反,小杨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存在其他经济往来。
因此,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老林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400元,也要由老林负担。
律师提醒
大额借款不能没有转账记录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实。
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无效的。所以,出借人必须说明款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对于大额的借款,比如说上百万元的借款,一般要求要有相应的转账记录,而且,转账记录要与借条相吻合。(记者 陈捷/文 陶小莫/图)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