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怀孕4月才知男友已婚 打官司索要安胎费
法官说法不违背世道人心应该给
法官说,被告刘某作为有配偶者再与原告同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但是,在本案中,刘某承诺的安胎费是一种设定个人未来债务的行为,并非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原、被告双方已不再继续同居,被告承诺的费用是安胎待产的费用,不是为了不道德关系的开始或继续,也非对同居关系的对价和酬劳。
另外,从常理角度,原告养胎待产也必然产生相应的费用,被告作为造成原告怀孕的男方,支付有关费用,并不违背世道人心和善良风俗。因此,被告刘某向原告林某书面保证支付养胎待产的费用5万元,应认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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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赠“小三”百万原配追回80万元
近日,在广东东莞开厂的台北老汉廖某被原配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廖某未经原配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李小姐,总额高达100余万元。和廖某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小三”李小姐。原配诉请法院要求李小姐返还赠与款项。东莞市第三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李小姐返还廖某原配8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廖某在未经原告汪女士同意的情形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李小姐。被告廖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原告汪女士的合法权益,依法判无效。因此,原配汪女士可以要求受赠人李小姐返还有证据的受赠款项。专家说法两个“小三”讨钱为何结果不一?
同样是“小三”找男友要钱,为何海沧区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广东的上述案件的相差悬殊呢?
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说,海沧案例中被告刘某所出具的保证书可看作其对外的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共同债务无关。
黄健雄教授认为,该保证书作为一种债务承诺,不是赠与,所以不同于广东的判例;该保证书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赔偿他人损失或者单独承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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