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通知
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在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地段以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区域,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专用停车位错时停放
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停车位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鼓励其他专用停车位面向社会错时停放
只有交警能设置路边停车位
除了交警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路边停车位设置有“禁区”
学校和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附近的路段,不得划定道路停车泊位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7月25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2,电话:5398898,传真:5398065)或发电子邮件至zouwenyi@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3年7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改善停车状况,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停车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价格、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推动停车服务行业协会的建立,加强对停车服务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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