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退役士兵补助标准出台 自主就业可领3万至18万元
2013-04-08 10:02 来源: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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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金标准出台。
已领退役金的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33000元
退役士兵在部队已领取退役金的,其地方经济补助标准为:义务兵补助标准,按我市2011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3565元×125%-部队义务兵退役金9000元=32956元,为便于计算,确定为33000元。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补助金按原标准的2倍计算。
士官补助标准以义务兵补助金33000元为基数,每服一年增加10%。计算公式:33000元×(1+士官年限×10%)。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补助金按原标准的2倍计算。进藏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按其相对应的补助金标准的2倍计算。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40300元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为,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2年11月1日以后退役的城镇士兵,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的,按我市2011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3565元×120%=40278元,为便于计算,确定把40300元作为义务兵补助金标准,此标准比2011年冬季退役义务兵补助金标准35000元增加5300元,以此为标准,其他各档均增加5300元(见附表)。
待安排工作期间每月补助450元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按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人户每月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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