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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委托女儿代购房 今争房产对簿公堂

2013-02-07 10:57 来源:厦门网 0

房产讨不回来 父母状告女儿

  无奈之下,父母只好状告女儿,请求法院判令女儿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庭之上,虽然各执一词,但是,父母和女儿并没有激烈争吵。看得出来,父母对女儿还是很有感情的。他们甚至当庭提出来,愿意补偿给女儿30万元。

  女儿也承认父母所说的是事实。“房子是我父母以我名义购买的,我承认房子是我父母的,但我希望他们把房子给我,所以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他们。”

  爸爸老张在法庭上说:“这套房子是我们养老所必须的,而且,我们还有一个儿子,如今也在厦门生活。所以,房产必须过户回我们的名下。”

  据老张说,他的儿子也有一套房子。这几年,老张夫妻一直跟儿子住。而委托女儿买的房子也一直由女儿管理。但最近,老张夫妻打算搬到“银行家园”小区的这套房子去住,这才向女儿讨回房产。

  不过,老张表态说,考虑到女儿在买房过程中确实付出一定劳动,只要能够过户,他愿意分期给女儿30万元经济补偿。

女儿坚持不给 希望父母“赠与”

  不过,无论老人怎么说,女儿坚持“不给”,她说:“我对于30万元补偿的款项无异议,但依然不同意过户,希望父母能够将房子赠与我。”

  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女儿将房子过户给父母。

  法官说,女儿辩解说由于“希望父母能将房产赠与自己”,所以不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这一理由于法无据,因此不予采纳。

  法官认为,基于原、被告之间的亲属血缘关系,父母和女儿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形成了一种“事实委托合同关系”。女儿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为父母购房,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现在受托人应将权利移交委托人。

  所以,父母现在要求女儿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不过,两位老人自愿在女儿办理完过户手续的同时,给付女儿300000元作为补偿,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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