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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普”热点问题答疑 普查对象应提供哪些资料?

厦门日报   2024-01-26 09:55

  昨日,厦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统计局总统计师柯友升接听12345政务热线电话,就厦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五经普”)登记的热点问题回答市民提问。

  问:普查过程中,遇到普查员要求出示相关证照,普查对象是否一定要出示?

  答: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相关证照属于与普查有关的资料之一,如果普查人员要求普查对象出示相关资料,是为了核实普查对象的登记信息,应该提交并确保普查登记资料如实准确。

  问:第五次经济普查正式登记普查表有哪些?

  答:根据不同的普查对象,“五经普”设置五类普查登记表:一套表单位普查登记表、非一套表单位普查登记表、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表、部门普查登记表和投入产出调查表。其中,一套表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

  问:普查员身份如何核实验证?

  答: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都有相应的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证件上有照片、姓名、电话、二维码等信息,接受普查对象可以扫描证件上的二维码进入“五经普人员管理系统”查看相关人员信息。

  (厦门日报记者 沈彦彦 通讯员 颜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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