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渔期使用禁用渔具 厦门有人被判刑

厦门日报   2021-05-25 09:53

  伏季休渔期间,非法捕捞,可能会被判刑。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诉讼案,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对被告人作案工具拖曳泵吸耙刺予以没收。

  去年6月,厦门执行伏季休渔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使用装备有拖曳泵吸耙刺的船舶捕捞花蛤苗,被中国渔政厦门市支队查获,并缴获非法捕捞的花蛤苗1086袋。经中国渔政厦门市支队认定,涉案船舶使用的渔具为拖曳泵吸耙刺,系禁用渔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休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庭前,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5万元,承诺进行生态修复。

  今年5月1日至8月16日,厦门海域进入伏季休渔期。在此期间,中国渔政厦门市支队将加强海上联合执法,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捕捞行为,对于在伏休期间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电鱼)进行捕捞作业的,坚决依法移送海警部门查办。(记者 吴晓菁 通讯员 杨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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