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法院发布两起妨害公务案 涉案三人均获刑

厦门日报   2021-05-25 09:53

  酗酒冲撞辅警,殴打执法城管,袭击办案民警……这样的妨害公务行为,将要面对的是牢狱之灾。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两起妨害公务案件。

案件1

  2019年2月,林某酒后驾车行驶至新阳大桥(往杏林方向),遇海沧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刘某带领辅警邹某等人设卡盘查。林某为逃避处罚,遂倒车逃逸,倒车过程中撞到在车后拦截的辅警邹某,致邹某身体多处受伤,后因车辆撞上路缘石才停车。林某下车后继续逃逸,被民警现场抓获。

  经检测,林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05.25mg/100ml ,已达醉驾标准。经鉴定,邹某肋骨骨折、牙齿脱落、鼻背部肿胀、左眼部挫伤、左侧鼻骨骨折、部分牙槽骨缺失等,以上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林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2

  2019年1月,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新阳执法中队赖某、陈某等人对在某村村口违规占道卖唱、噪音扰民的钟某、邓某等人进行制止,但钟某、邓某拒不配合城管执法,并使用拐杖击打、抱摔、用脚踢踹、用嘴咬、用手拉拽、用拳头击打等暴力方式殴打城管执法人员赖某,致其受伤。

  经鉴定,赖某左侧第7肋骨一处骨折、右腕三角骨及豌豆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二处)。

  法院认为,钟某、邓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综上,一审以钟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以邓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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