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人员务工受伤 思明法院认为应进行工伤认定

厦门日报   2019-06-03 08:56

  高龄进城务工人员发生工伤该如何认定,合法权益又该如何受到保障?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例。

  2015年,年满60岁的某村农民林某(化名)随同子女一起来厦门打工。某物业公司在招工时发现林某身体尚可,遂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指派其负责一幢建筑物1-9楼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2017年5月某日,林某在打扫卫生时不慎滑倒,致使腰部受伤,遂以该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物业公司认为,林某进入公司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只与其签署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市人社局经审查,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案涉工伤申请。林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依法撤销市人社局的不予受理决定。

  【法官说法】

  一般来说,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所形成的用工关系都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一般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厦门日报记者谭心怡通讯员思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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