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票时未注明检票时另收3D眼镜钱 影城被判退53元

厦门日报   2019-03-15 09:57

  网购3D电影票后,被影城告知需另外支付3D眼镜钱,王先生(化名)将影城诉至法院。思明法院日前发布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8年1月12日,王先生在网上花53元订购了一张当晚7时在和平影城(化名)放映的3D电影票,检票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影城不提供观影时所需的3D眼镜,需要另外购买。

  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的必需设备,王先生与影城协商未果,没有看成电影。事后,王先生越想越不对劲,明明自己在购票时没有看到任何关于需另外购买3D眼镜的提示,为什么消费者要支付眼镜钱?“既然没有提示,消费者就有充分理由确认支付53元购票款就可以正常观影,无须另外购买3D眼镜。”愤怒的王先生遂将和平影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所购买的电影票为3D电影票,需配备3D眼镜方可达到应有的观影效果。因此,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王先生有理由相信其持有3D电影票,即可享受和平影城包括提供3D眼镜在内的观影服务。而关于影院所提供的影票证据中温馨提示里所写的“部分影院不免费提供3D眼镜,需支付眼镜押金或自购,具体以影城现场为准”,该证据在影片名称、观影时间、订单截图格式等方面与王先生所提供的网页订单截图均有差异。因此,法院支持王先生主张的诉讼请求,并撤销双方的观影服务合同,和平影城因其未履行提示义务造成观影服务合同被撤销而存在过错,应依法退回王先生53元购票款。(厦门日报记者谭心怡通讯员思法宣)

新闻推荐

频道推荐
  • 让出行更加便捷 厦门公交集团推进公交“六
  • 厦门启动配售型保障房申请 首批为翔安区珩
  • 翔安51座公交候车亭计划于今年8月建成投用
  •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