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房东签完租赁合同后反悔 租客提高额赔偿

海西晨报   2017-12-06 08:21

­  租客阿强(化名)在房产中介的带领下,看中了一款理想房屋,出于担心房东反悔,阿强当即和房东阿峰(化名)签下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岂料几天之后,在阿强准备装饰出租屋之际,房东突然不愿出租,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  原来阿峰的这套房子是属于自己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他被中介贴的租赁广告吸引,想把这套空着的房子出租,赚点钱来贴补家用。但心急的他没和妻子商量,就擅自将房子拿去出租了,后来妻子和丈母娘来厦门,想住这里时才发现房子竟被阿峰租了出去。阿峰妻子一百个不愿意,一直逼着阿峰把房子要回来。

­  阿强得知阿峰不愿出租后十分不满,房产中介经理阿刚(化名)也埋怨阿峰出尔反尔。根据房地产市场的规则,赔偿金要得越多,中介从中分得的羮也会更多,于是在阿刚的“煽风点火”下,阿强就顺势提出了高额的赔偿。阿峰则声称签订的合同原定的赔偿金为一个月租金,此外他愿额外再补贴一个月租金,不接受阿强要求的高额赔偿。

­  调解员在理清前因后果后,对三者进行了教育。一方面,调解员向阿强解释他提出高额赔偿的不合理性;另一方面,调解员也批评阿峰出租房屋前欠缺考虑,从而引起这场纠纷。迫于调解员和警察在现场,阿刚不敢再提更多赔偿金的事。

­  阿强听过调解员的话后承认高额赔偿的不合理,但仍要求阿峰赔偿一部分损失。于是调解员和他们一起前往出租房屋并进行现场拍照,鉴定此事未对阿强造成太大影响,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要求阿峰按合约如数赔偿。

­  律师点评

­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是出租方为强势一方,而本案恰恰相反,是承租方强势要求出租人赔偿高额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阿强作为承租方已经支付房租、押金及中介费,因出租方阿峰要求解除合同,阿强需另行找房,因此,阿峰的违约行为导致阿强造成损失,阿峰应当赔偿。但赔偿金额不以满足守约方的要求为准则,而应当控制在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范围内,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双方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违约的话赔偿一个月租金,这个数额就是双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阿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阿强已支付的中介费、退还租金。(记者邱雅萍特约记者刘雅琼黄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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