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新规 拒不治理危房或被罚款3万
厦门日报 2016-11-20 07:57
【新规摘要】
●当房屋地基基础、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明显沉降、开裂、变形、严重腐蚀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房屋安全情形的,当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对于拒不履行房屋安全鉴定责任的,将被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部门将采取代为委托鉴定的强制措施。
●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纳入全市信用管理系统,实行信用监管,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予以征收。
记者获悉,日前召开的第1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草案)》。该规定对危险房屋治理做出明确相关规定,其中,对不履行危险房屋治理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将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覆盖原来监管盲区 明确监管责任
其实,早在1997年我市就公布施行了《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有效加强了房屋安全管理、推动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亟须破解的问题。比如,原规章未能涵盖所有类型房屋,部分房屋处于监管盲区,如农村私房未纳入房屋安全管理范畴;原规章在房屋安全责任人确定以及相应义务、责任等方面还不够具体,关于房屋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属地管理责任划分等也不够明确。为此,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其列为今年政府规章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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