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舟在线旅游卡平台疑跑路 与神舟国旅关系扑朔迷离
维权有一套
然而,一旦证实北京神舟环球行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神舟环球”)和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神舟国旅”)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如今“下落不明”的神舟环球就有可能惹上法律纠纷。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汪雪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两家公司之间没有合作或从属关系,那么神舟国旅有权向神舟环球提起诉讼,因为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神舟国旅作为具有市场知名度的旅行社品牌,应当得到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因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简称作为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誉,达到宣传推广自己的目的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利用企业名称、字号制造权利冲突,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与他人在先企业名称相同、近似的企业名称、字号,造成混淆的情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属实的话可以认定侵权,并且可以提出赔偿要求。”汪雪告诉记者,“况且,由于旅游卡问题,神舟国旅的形象可能受到负面影响,这一点也需要考虑在内。”
其实,前两年也曾发生过在旅行社之间的侵权案件。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简称“天津青旅”)状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版权所有的网站页面、网站源代码以及搜索引擎中,非法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全称及简称“天津青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而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国青旅”)则认为“天津青旅”没有登记注册,并不由原告享有,最终法院判定被告败诉。
此外,汪雪还指出,如果神舟环球和神舟国旅确实存在内在关系,在神舟环球“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公众有权联系神舟国旅,并且商议追讨赔偿事宜。“尽管神舟环球是独立法人公司,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未公司的一切行为负上法律责任。但是神舟国旅作为上级集团,对公司也有监管的义务。神舟国旅应在内部调查协商后,尽早向公众公布决定,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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