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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旅游合同七大亮点 强制购物及加景点可要求退款

2014-04-29 11:08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0
近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等多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与旧版相比,新版旅游合同针对购物、增加游览景点、退款扣费标准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凸显出七大亮点。

  近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等多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并面向全国推行。据了解,这些新版旅游合同被称为“补丁”合同,与《旅游法》紧密契合。与旧版相比,新版旅游合同针对购物、增加游览景点、退款扣费标准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凸显出七大亮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人士,就这些亮点逐一进行了解读。(记者 孟刚)

亮点1.购物及加景点须签补充协议

  《旅游法》施行以来,关于指定购物和自费项目的有关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根据新版旅游合同,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以及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可在“不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须写明的信息包括购物的具体时间、地点、购物场所名称、主要商品信息、最长停留时间以及另行付费项目的具体时间、地点、项目名称和内容、时长等,补充协议须由旅游者签名同意。

  解读:北京工商大学旅游与营销系张运来副教授表示,《旅游法》的出台,使得新版旅游合同的内容更加细化。游客在出游之前,如果想在途中购物,最好先与旅行社提前约定好购物店、购物时间及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如何处理等事项,以便保障购物活动的合法性。

  广东省旅游质监所所长张国辉表示,有了补充协议,执法机构就有了更明确的抓手和依据,这是对买卖双方的一种制约与保护。如果旅游者签订了自愿购物或自愿增加游览景点的补充协议,那就意味着双方协商一致,旅行社则可以指定购物点和增加自费项目。

亮点2.强制购物及加景点可要求退款

  新版旅游合同规定,游客一旦发现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或是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张国辉表示,新版旅游合同遵循《旅游法》的精神,为旅游者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护依据。旅游者拥有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当旅游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利用新版旅游合同进行正当维权。

  此外,对于“不合理低价”,张国辉表示,是指旅行社的报价低于行业公认价格。目前,监管机构公布了一些线路的参考报价,对于明显低于市场报价的产品,消费者须慎选。

亮点3.游客不文明可被退团

  在法国卢浮宫水池中泡脚、在埃及卢克索神庙的墙面上刻“到此一游”字样……今后,游客再在景区出现类似不文明行为,就有可能被旅行社解约清退出旅行团。依据新版旅游合同的规定,游客应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解读:张运来表示,新版旅游合同之所以增加这样的条款,是为了遏制部分游客在景区内的不文明行为。除此之外,旅行社可与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情况还有两个,即游客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并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旅行社可与其解除合同,并以书面等形式告知旅游者。同时,旅行社应按照相关约定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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