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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一老旧小区无公维金 业主共同出资换新电梯

2015-08-11 15:33 来源:石狮日报 0

  “物业要求由业主共同出资更换旧电梯,这是否合理?为何在未集资时,物业擅自关闭了另一部电梯?”7月16日,九二路兴达大厦业主致电12345反映,兴达大厦设有两个电梯(一旧、一新),现旧电梯需换置为全新的电梯,物业要求由业主共同出资,且待业主共同出资后物业才同意将原来的新电梯开放给业主使用。

  接到市民反映后,凤里街道工作人员前往兴达大厦物业管理处调查协调。据悉,该部旧电梯因建设及使用年限已久,无公维金维修置换,需全体业主共同出资维修,且物业事先有在电梯处张贴公示和征求意见,符合规定程序。

  凤里街道积极协调物业和业主双方,一边向业主解释出资更换电梯的原因,一边协调物业开放较新的电梯供业主使用。近日,记者走访兴达大厦得知,大部分业主已积极配合出资,存隐患的旧电梯已更换为新电梯并安装完毕,目前正在调试中暂未开放,另一部较新的电梯则一直处于运行状态,未对业主造成不便。

  “仍有小部分业主电梯集资款目前尚未到位,物业也表示十分无奈。”在等电梯时,有业主表示。记者从凤里街道了解到,兴达大厦租户较多是造成集资困难的一个因素。在电梯口,记者看到物业贴了两张告示:一张向未到资业主声明,征收工作于7月30日结束,不缴纳的业主将被视为选择放弃,物业也将于9月1日终止对该业主提供各项有偿服务;另一张则告知所有业主,为加强物业的统一管理和业主财产安全,电梯采用ID卡刷卡上下。

  “其实就是未交钱的业主不能领取ID卡,但我赞同物业这样做,在没有收取公维金的情况下,公共设施本就应由业主共同分摊。”兴达大厦一业主说道。(记者 庄玲娥)

  五种情形不得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摘自《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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