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法院管辖案件标的额提升到3000万元
2015-05-14 15:49 来源: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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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法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以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通知,石狮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也从原来的800万元提升到3000万元。据了解,该通知从本月起开始施行。
根据该通知,对于当事人住所地均在福建省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案件,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石狮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标的额3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对于有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福建省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案件,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石狮法院一审管辖标的额2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同时,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此次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洪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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