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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一公司股东拒执行判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03-14 09:31 来源:泉州晚报 0

  明明有能力履行,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昨日上午,石狮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被告人余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也是石狮法院近年来宣判的首起关于拒不执行判决案件。

  据介绍,余某今年35岁,泉州人,系内蒙古某煤炭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股东。2011年3月,余某和石狮某实业公司、黄某等人向王某购买了内蒙谷某煤炭公司的股份,余某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而石狮某实业公司和黄某为隐名股东。

  2012年12月7日,余某和石狮某实业公司及黄某等人协商决定扩大规模,并签订投资款额的协议约定。按照约定,集资后余某应在2013年5月25日完成对该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将石狮某实业公司及黄某转为显名股东,并办理工商登记。

  可是,石狮某实业公司和黄某凑集资金后,余某多次借故拒绝去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后石狮某实业公司和黄某依法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内蒙古某煤炭公司、第三人余某及王某对其股东资格予以确定。

  经审判,石狮法院、泉州中院判决确定,石狮某实业公司、黄某具有内蒙古某煤炭公司的股东资格,内蒙古某煤炭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石狮某实业公司、黄某的股权记载于内蒙古某煤炭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工商股权变更登记。

  该法律文书生效判决后,经石狮法院、内蒙古工商局等单位通知,余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拒不执行该判决,导致石狮某实业公司、黄某无法行使股东权利。2014年6月5日,余某在内蒙古被抓获。

  昨日,石狮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为,余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并当庭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记者 詹伟志 通讯员 程耕轮 蔡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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