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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实施满半年 石狮工商部门发布典型案例教您维权

2014-09-22 11:33 来源:石狮日报 0

新买的抽油烟机出故障

“举证责任倒置”商家无法自证清白就要担责

  案例:3月份,薛先生在子芳路一家电器行花11000元买了一台抽油烟机。仅仅过了两三个月,这台抽油烟机就因为故障向商家报修了两次。7月份,抽油烟机第三次故障,薛先生只好再要求商家前来维修,可这次商家检查后说,是由于油孔太低造成故障,重新打个孔就行了,因为消费者薛先生已经使用了好几个月了,要求薛先生自己承担打孔费用。对于商家的说法,薛先生表示很不理解,他认为在无法确定故障是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前提下,自己承担打孔费用不合理。双方僵持不下,只好求助工商部门调解。

  解读:调解中,工商人员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要求商家提供证据证明抽油烟机的故障,不是本身质量引起的,而是消费者使用行为不当造成的。面对工商人员的举证要求,商家最后同意承担保修责任,为消费者重新安装抽油烟机。

网店虚假促销被投诉

“退一赔三”让商家欺诈成本大增

  案例:5月份,单先生在网购时,被石狮市一网店“最后一天大促销”的宣传吸引住了,看到网店内商品价格折扣不小,单先生便购买了价值454元的商品。然而次日,当单先生再次上网浏览时,发现商家的网店上依旧打着“最后一天”的促销旗帜,单先生觉得商家有虚假促销欺诈、误导消费者之嫌,便向石狮市工商局12315投诉台进行投诉。接诉后,工商人员依法对该网店的宣传促销活动进行了制止,并组织双方调解。

  解读: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由经营者对消费者作出三倍赔偿1362元。(记者  陈平  通讯员  蔡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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