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公园水塘溺亡,谁担责?

石狮日报   2021-08-11 10:45

  精神疾病患者在公园水塘内溺水身亡,事后死者父亲将公园所在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村委会要不要赔偿呢?日前,石狮法院就此案进行审理。

  2020年7月,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林某被发现全身赤裸溺亡于石狮某公园水塘内,并在岸边发现棕色短袖上衣一件。案发当日,石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林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书载明死者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特征并推测伴有饮酒行为。

  林某父母认为,某村委会作为水塘管理单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既要保障其管理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也要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防损害的发生。某村委会没有在水塘周边安装防护栏、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林某的溺水死亡结果承担责任。2021年1月,林某父母将某村委会诉至石狮法院,要求对林某的死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石狮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案涉水塘没有安装防护栏,但根据法院现场勘验情况,水塘四周立有4块警示牌,且水塘四周放置有一圈溪石,公园道路与水塘之间有一圈斜坡,斜坡上有草皮,水塘靠近岸边处铺有一层宽约1米的石头作为泊岸,应认定某村委会作为公园管理者,对公园水塘潜在危险已尽到安全保障及危险告知义务,对林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推测林某生前可能饮酒,且死亡时全身赤裸,不排除其自行下水后溺亡的可能。此外,林某父母明知林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而放任其独自居住、外出,事发当晚寻子无果后并未报警或采取其他积极措施,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综上,林某父母主张某村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事实不符,其要求某村委会对林某的死亡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未予支持。

  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患有精神疾病的林某对未知的危险不一定有着清晰认知,林某父母作为林某的监护人,本应对林某负有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未尽到监护职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林某溺水死亡的结果,需为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且根据证据显示,林某完全有可能是因自身下水游泳造成溺水,而非不慎跌入,死者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公园作为群众休闲健身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具有免费开放的特点,其管理部门所负之安全保障义务只能是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限于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某村委会已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当下正值台风多发时节,希望广大群众增强防溺水意识,汛期不到情况复杂、易发生事故的水域游泳、戏水、下水捕鱼等涉水活动。同时,学校和家长要注重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防自救意识,为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构筑坚实防线。

  (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李泳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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