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微博晒美照被商家用作宣传

石狮日报   2021-03-03 10:50

  石狮日报讯 在微博上晒自己的“美照”,却被商家用作服装销售和宣传展示,钟女士认为商家未得到其授权,也未支付任何报酬,侵犯了其肖像权。她一怒之下把商家告到石狮法院,要求予以赔偿。

  爱美的钟女士经常在微博上晒出自己的“美照”。突然有一天,钟女士在某网购平台上一家名为“卡某旗舰店”的网店里看到自己的照片,商家将其照片用作服饰销售和宣传展示。“该公司未经我本人同意,擅自使用我的照片,也没有支付相应的报酬。”钟女士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遂将其起诉到石狮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石狮某公司在涉案某网购平台店铺上发布照片进行商品销售宣传时,未经钟女士同意而擅自使用其肖像图片,且不属于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为,故已经侵犯了钟女士的肖像权,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最终,判决石狮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钟女士书面赔礼道歉、赔偿钟女士经济损失2000元、支付钟女士公证费500元、驳回钟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双方按比例承担。

  “肖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具有人格权共有的绝对性、专属性、排他性等特征,肖像权人对其肖像既享有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也享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据承办法官介绍,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发展,肖像越来越容易被获取,肖像权也容易被他人以各种手段进行侵害。本案中,钟女士在微博上“秀美图”,属于自我表达情感的一种方式,但也面临隐私被侵犯、图片被盗用的风险。钟女士在得知“美图”被盗用谋利后,随即采取公证保留证据、诉讼维权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肖像权,一系列行为表明其拥有较强的维权意识。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保护自身隐私,须知“晒图有风险”;得知人身权益被侵犯后,应立即留存证据,并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以免对方删除照片后不认账;相应证据收集后,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合法理性维权。(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支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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