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哥们义气作伪证构成伪证罪获刑75天

石狮日报   2019-10-30 10:30

   【案情简述】 2016年10月28日,汪某(已判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现场查获汪某生产的假冒adidas注册商标长袖运动套装145套和假冒Reebok注册商标长袖运动套装105套。经鉴定,假冒 Reebok注册商标长袖运动套装市场批发价为674.6 元。在汪某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蔡某为帮朋友汪某减轻处罚,受汪某指使向公安人员作虚假证言,谎称曾以每套68元的价格向汪某购买过6套假冒Reebok注册商标长袖运动套装,并向公安人员提供了汪某虚构的收款收据。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蔡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使他人减轻处罚,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蔡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的伪证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处其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

  【典型意义】真实客观提供证言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在诉讼中,证人都应客观提供真实证言,切不能隐瞒事实、隐藏证据,更不能销毁证据、伪造证据或趁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诽谤他人,那样并不能让作证对象受益,甚至会让自己触犯法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蔡某虚构曾向汪某购买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事实,提供虚假证言及虚假书证,意图帮助汪某逃避法律的打击,其行为干扰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应予以法律制裁。讲义气是一回事,但违法犯罪的忙千万不能帮,否则只会害人害己。(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蔡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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