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法院成立全国首家文明诚信诉讼教育中心

闽南网   2019-09-26 19:13

  闽南网9月26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郭茵茵)26日,石狮市文明诚信诉讼宣教中心在石狮法院揭牌成立,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据悉,这也是全国首家文明诚信诉讼教育中心。

  在日常审判中,常见的不文明诉讼行为主要包括谩骂、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标语、条幅等禁止物品进入法院;进入法庭未文明着装;参与、旁听庭审不听从指挥、违反法庭纪律;哄闹、冲击法庭;实施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撕毁法院封条等妨害诉讼的行为;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采取煽动闹事、闹访等不正当行为,干扰审判工作等。

  以这些不文明、不诚信现象为切入点,石狮法院在该中心集中展示了关于制裁滥用管辖权异议和打击虚假诉讼等两个规定,通过链接法律责任提示,循序渐进开展全方位教育。除图文教育展区外,设置视频观看区,滚动播放动漫教育短片,并在每个章节中间悬挂文明诚信名人名言及富有地方特色的“闽南四句”,丰富普法形式。

  该中心成立后,诉讼参与人在立案前、参加庭审前,应到该中心接受教育,并在诉讼参与人需在《文明诚信诉讼承诺书》上签字。

  “近年来不文明、不诚信的诉讼现象频发。” 石狮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程耕轮介绍,该院审结的此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从2014年的66件到2018年499件、再到2019年1至8月858件,少数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出现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谩骂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不文明行为,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中出现滥用诉讼权利,虚构、恶意隐瞒事实,规避、妨碍执行等不诚信诉讼行为。这些不文明、不诚信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同时,也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污染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建设。

  当天,石狮法院还公布了《打击不文明不诚信诉讼行为十大典型案例》。

殴打被告 扰乱法庭秩序

  在原告泉州某担保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男)、郑某某(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个人感情纠葛等问题,王某某在庭审结束后核对笔录时,突然转身冲向郑某某,一把将郑某某抱起摔打在地上。王某某经审判人员制止,仍未停止殴打行为,直至法警将其控制后带出法庭。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法庭上公然殴打他人,经制止后仍不停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害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法官表示,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庄严场所,神圣不可侵犯。任何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等藐视法庭、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法律的制裁。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损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行为,都属于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人民法院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将视情况予以罚款、拘留。法庭上,无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其他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法庭秩序,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严禁任何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鉴于王某某取得郑某某的谅解,悔过态度良好,法院对王某某决定拘留十五日,以达到教育警示作用。

擅撕封条 挑战司法权威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狮某银行与被执行人谢某某、石狮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狮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谢某某的房产,并张贴封条。案外人黄某某在明知涉案房产为被执行人谢某某的财产且已经被法院查封并张贴封条的情况下,仍然故意毁损封条并采取破坏性手段私自进入被查封的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故意毁损封条并采取破坏性手段私自进入法院查封的房产的行为,属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罚款2000元。

  法官表示,封条是法院依法查封执行财产的标志,具有公示和权利限制的作用,是国家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象征着司法权威,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撕毁。故意毁损人民法院查封标志的行为依法属于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黄某某虽非执行案件当事人,但擅自撕毁法院封条并采取破坏性手段进入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是对法律权威的侵犯,应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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