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宣判一起涉黑“保护伞”案件 被告人获刑7年

东南早报   2019-03-19 11:24

­  任职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某派出所所长,却充当黑社会犯罪性质组织“保护伞”。昨日,石狮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康某犯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  石狮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在董某、吴某等人涉嫌“蓝山墅”聚众斗殴一案的侦办过程中,康某接受他人请托,为帮助犯罪嫌疑人董某逃避法律处罚,将犯罪嫌疑人吴某向公安机关供认的出钱雇请卢某的供述内容,告知董某等人,以暗示董某、吴某翻供。后犯罪嫌疑人董某、吴某、卢某等人遂商议翻供,并决定由卢某独自揽下罪责。后来,被告人康某又受人请托,帮助董某等人逃避处罚,在明知被上网追逃的卢某有前科、可能构成累犯且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予以羁押为宜的情况下,仍决定对卢某办理监视居住。

­  此后,董某、吴某先后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均作翻供,否认出钱雇请卢某。其间,该案经办民警多次向康某汇报吴某、董某翻供及与卢某串供的情况,康某却仍置之不理,不予变更强制措施,且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有效侦查措施,致使吴某、董某被认定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当时未被追诉。

­  2016年以来,卢某纠集多人为牟取不当利益,对泉州市洛江区双阳一带的工程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卢某被监视居住期间,康某放任对卢某的监管,导致卢某继续指使、实施了有组织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吸毒、运输毒品、窝藏毒品等多项犯罪。2018年11月5日,卢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3年6个月。

­  石狮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充当卢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此外,2003年至2018年间,康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8万元和价值8万元的购物卡,并为之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属数额巨大。最终,康某被处以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通讯员支丁丁唐新坤记者詹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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