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2小时内上报
石狮市日前印发《石狮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报告。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别(Ⅰ级)、重大级别(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根据预案,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市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由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落实。
预案明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我市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成立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共同做好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预案要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等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等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还需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确保消除污染。(记者 谢艳 通讯员 蔡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