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实施方案

城市管理局   2017-07-14 17:17

­  石狮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实施方案

­  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打击各类涉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的通知》(闽建城〔2017〕7号)、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公用〔2017〕146号)、《关于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的通告》(泉公用〔2017〕18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  一、工作目标

­  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信息系统建设,通过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和钢瓶流转可追溯管理,强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运输、销售、使用等全过程管控,进一步规范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确保2017年8月1日前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得到有效管控,户户实名登记、钢瓶去向精准。

­  二、主要任务

­  (一)全力推进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根据上级部署要求,自2017年6月11日起,全市瓶装燃气实行实名制销售。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以下统称“销售机构”)销售瓶装燃气(含送气上门服务),要严格做好“实名登记”。

­  单位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向销售机构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购气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经销售机构工作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购买,首次购气开户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原件。

­  个体工商业用户、个人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购买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销售机构工作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购买。首次购气开户还需提供现居住地址证明。

­  销售机构应与所有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一户一档,建立健全完备的用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名称、用户地址、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和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可参考附件1、2)。企业实名制销售应与企业钢瓶流转可追溯系统互联互通,并可实时查询和追溯。

­  销售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应如实登记填写用户相关信息,购气用户应积极做好配合,做好销售情况可追溯;销售机构若发现有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如超频繁购气、大量购气、使用来源不明钢瓶等异常情况),要果断停止供气并立即向所属辖区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在推进实名制销售过程中,遇到个别用户不理解经解释后仍拒不提供实名制信息的,由企业向属地街(镇)综治部门、所属辖区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公安部门进行抄报。

­  (二)全力推进钢瓶流转可追溯管理。各瓶装燃气企业应积极推进钢瓶流转可追溯管理,与实名制销售信息实时对接。通过二维码、条形码等电子标签对瓶装燃气充装、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进行可追溯动态监控,做到“户户实名登记,钢瓶去向精准”。各燃气企业要抓紧回收本企业“流浪瓶”和“不可追溯瓶”,置换成可追溯钢瓶,保证“不漏一户,不漏一瓶”。

­  (三)规范钢瓶配送管理。严厉禁止燃气企业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无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运输、配送瓶装燃气危化品运输车辆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并按要求配备驾驶员和押运员等。在运输、配送瓶装燃气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出库清单,清单应当载明用户实名信息,燃气钢瓶数量等。

­  (四)开展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专项检查。市燃气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各瓶装燃气企业充装和配送台账、用户档案和用气协议签订情况、实名制销售、钢瓶流转可追溯管理落实情况。

­  市燃气主管部门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辖区销售机构销售台账完备情况,用户档案和供用气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销售工作落实情况以及钢瓶流转可追溯工作落实情况。应结合辖区用户大排查,从用户端倒查实名制和可追溯落实情况。

­  检查发现的问题一律书面抄告相关企业,督促整改完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抄报有关执法部门。

­  三、工作安排

­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7年6月初)。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至6月上旬,相关企业应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管控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及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抓紧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完善用户台账信息。6月5日前,各企业要完成餐饮场所用户和商业用户实名制、可追溯自查自纠工作,确保餐饮场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实现实名制、可追溯;力争到6月10日前,完成全部用户建档。

­  (二)正式实施阶段(2017年6中下旬月)。自2017年6月11日起,全市瓶装燃气实行实名制销售,燃气管理部门督促瓶装燃气企业、供应站点严格规范经营,全面真实地摸清用户底数和钢瓶底数,建立健全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台帐,全面落实实名制销售。

­  (三)严管严控阶段(2017年7月初至9月底)市燃气管理站要联合相关部门对销售机构进行检查抽查,检查其实名制销售情况、钢瓶可追溯情况及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建档情况,对辖区餐饮场所(包括单位、学校食堂)实行“实名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抽查各区餐饮场所实名制情况,对无证无照经营或达不到安全生产及实名制销售要求的销售机构,将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是逾期整改未到位的要停业整顿。

­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7年10月以后)。2017年10月起,燃气管理部门、燃气企业要认真总结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和钢瓶可追溯管理的工作经验,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探索通过信息化管理等手段,进一步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水平。

­  四、职责分工

­  (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许可证;负责制定燃气企业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方案;加大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液化气经营企业健全安全生产及经营服务机制,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经营服务质量和水平。

­  (二)市公安局。负责对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负责对废品回收站(或个人)收购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不提供相关证明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或在供应站点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查处充装单位违规充装等违法行为。

­  (四)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局。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  五、工作要求

­  (一)加强钢瓶企业充装管理。充装企业只能充装属于本单位自有产权并且办理使用登记和在定期检验周期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推行启用条码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可追溯管理。

­  (二)加强供应站(点)监督管理。供应站(点)应按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取得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许可证和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供应站(点)要建立健全销售登记台账,做到一户一档,瓶装液化石油气流向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并建档备查。供应站(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严禁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三)加强钢瓶运输监管。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危化物品运输要求。严禁运输车辆进入禁行区域行驶。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  (四)提高钢瓶使用单位(个人)的安全意识。钢瓶的使用单位(个人)应选择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充装单位或供应站(点)提供的钢瓶。使用单位(个人)对暂不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交到充装站或检验机构代管,严禁长期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在居民区,严禁将未经解体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卖给废品收购站。不合格场所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要加强对居民用户安检工作,做好安全用气宣传。

新闻推荐

加载更多...
频道推荐
  • 青春赋能乡土 校地共育新苗 ——福建农林大
  • 德化双轨链条:石膏循环再生与花纸智造升级
  • 南安英都:司法所“1+3+N”模式重塑矫正新
  •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