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卖这些东西 石狮一店主因为这事被判刑6个月
未经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擅自销售各类警用装备。去年6月,市公安局在市区查获一起非法买卖警用装备案,当场缴获大量的警用装备,店主杨某也被抓获。日前,石狮法院就此案进行审理。
2016年6月14日,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市区湖滨路有人非法销售警用装备。公安人员立即采取行动,在该店内查获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用强光手电及执勤服、臂章、肩章等各类警用装备。“这些警用装备是我从江苏采购来的,一般销售给物业管理公司。”据店主杨某供述,该店从2015年6月起开始经营销售,但未经公安机关登记。2017年2月,公安人员又从石狮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某社区居委会扣押到被告人杨某销售的执勤服5套。经石狮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认定,上述被扣押物品与人民警察专用标志一致,判定为警用装备。
石狮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器械、专用标志,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人民警察法》和《刑法》对警用装备管理都有明确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等警用装备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杨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受到刑罚就是例证。因此,特提醒广大公众切勿为了赚钱,无视法律,铤而走险,非法生产、买卖各种警用装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违反前两项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陈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