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狮《死亡证》应由这些单位签发
2016-07-11 10:37 来源: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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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监测是生命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准确、可靠的人群死亡信息对制定人口和卫生政策,确定资源配置和干预重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规范该项工作,石狮市发出通知,规定《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记者了解到,2014年,我市被列为国家级居民死因监测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死因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的填写,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市发出通知,对《死亡证》的填写进行规范。通知规定,《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具体要求是: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即日起,我市停止在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签发《死亡证》工作,《死亡证》统一到辖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发。(记者 许长财 通讯员 郑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