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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食药监部门发出通知:禁止生产经营河豚鱼及其制品

2016-03-22 09:50 来源:石狮日报 0

  日前,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禁止生产经营河豚鱼及其制品有关事项通告。禁止任何酒家、饭店和商贩擅自收购、贩运、加工烹饪和经营销售河豚鱼及其制品。

  据了解,冬末春初是东南沿海河豚高产季节,河豚血液、内脏等部位有剧毒的河豚毒素,常常导致中毒甚至丧命的事件发生,河豚毒素主要集中在河豚血液、肝脏、卵巢等内脏部位,0.5mg的河豚毒素就足以致命。目前对河豚毒素尚无有效的解毒药物。

  2015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流通环节是否允许销售河豚鱼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明确指出河豚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禁止食品经营者销售河豚鱼,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提醒广大市民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食用河豚鱼及其制品。捕捞或捡到河豚鱼及其制品,请自行销毁。(记者  谢艳  通讯员  庄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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