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调整职工医保、生育保险最低及最高缴费基数标准

东南早报   2018-06-15 08:46

­  记者昨日从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获悉,下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标准将进行调整。

­  根据泉州市统计局公布2017年泉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的年平均工资为61253元,结合泉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泉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04.42元的60%(即3062.65元),最高不超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04.42元的3倍(即15313.26元)。而去年月缴费基数最低2857.05元,最高14285.25元。

­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3062.65元。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注意本人代扣银行账户余额,避免因缴费金额调整后余额不足导致未成功扣缴医保费的情况。 (记者许奕梅 通讯员李翔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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